近日,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披露了行政处罚决定书(京汇罚〔2021〕18号)。
决定书显示,易宝支付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,《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》(汇发〔2015〕7号文印发)第八条。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,对易宝支付有限公司处以410.73万元罚款。
相关法律法规: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,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,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,处逃汇金额30%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逃汇金额30%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》第八条: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、服务贸易交易背景。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: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、服务贸易;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,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、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;可能危害国家、社会安全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;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、外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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